
凉山州农业农村局 关于下达2026年全州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凉农函〔2026〕号
来源:凉山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4-1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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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农业农村局
关于下达2026年全州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凉农函〔2026〕号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兽药质量监管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全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川农函〔2026〕125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下达2026年全州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2个计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抽样以及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采样工作;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积极配合开展本辖区内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抽样以及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采样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各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假、劣兽药和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并及时上报查处情况。
二、加强技术培训,确保规范抽样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5号)、《兽药抽样技术指南(202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抽查计划规定程序,进一步规范抽样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检打联动,强化立案查处
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抽查发现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切实提高监督抽查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
四、加强结果通报,规范信息报送
省厅将定期通报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各县(市)要把本辖区已查明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查处信息及时报送至我局畜牧兽医与饲料兽药科和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认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照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上报。
五、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管合力
实施“2个计划”的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各县(市)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要加大跨区域假劣兽药案件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各县(市)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要及时报我局畜牧兽医与饲料兽药科和州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联系人:畜牧兽医与饲料兽药科叶岚13981528699
州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林茂13881554173
凉山州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