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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送达公告 凉农送告〔2026〕1号

来源:凉山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6-04-16 09:10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送达公告
凉农送告〔2026〕1号


四川泰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4月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罚款的行政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在登记住所查无下落,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文书,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农(招投标)罚〔2026〕1-2号],内容为:经查,你单位在普格县2023年结余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充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与中标人投标文件均出自中标人同一电脑设备,均使用中标人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办理的宽带上传投标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综合认定你单位与中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对四川泰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处予罚款,即罚款叁万零捌佰伍拾玖元柒角捌分(¥30859.78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农(招投标)罚〔2026〕1-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必须在领取本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告逾期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834-6995779

联系地址:西昌市三岔口西巷48号


附件: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