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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农(招投标)罚〔2026〕4-2号

来源:凉山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6-04-28 17:02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农(招投标)罚〔2026〕4-2号


当事人: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M

住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海滨村**组*栋*-*-*号(海滨村**组已拆迁安置,即现西昌市东城街道***安置小区*栋*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华

身份证件号码:5134011981*******X

2025年10月16日,本机关收到《凉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针对省委第三巡视组移交我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投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数据分析情况开展专项在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显示,在甘洛县斯觉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投标中,你单位与另一投标人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上传标书IP地址重复,均为182.128.66.99

2025年10月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你单位和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29日,本机关分别对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先、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会计主管吉*媛进行了询问调查。一是分别制作《询问笔录》2份,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二是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取了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先身份证复印件、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甘洛县斯觉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复印件、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甘洛县斯觉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投标文件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甘洛县斯觉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地点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该公司情况说明,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三是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华身份证复印件、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法人代表授权书、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计主管吉*媛身份证复印件、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斯觉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投标文件复印件、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点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情况说明,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5年11月12日至15日,本机关对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投标文件进行了比对,查阅了甘洛县斯觉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2025年11月18日,凉山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本机关提供了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和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TBID”格式投标文件和系统后台日志。

2025年12月31日,本机关对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房屋装修合同》复印件。

2026年1月6日,本机关对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2份,并对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

2026年1月9日,本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了集体讨论。

2026年1月15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结合办理的其它涉嫌串通投标案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本机关决定进一步补充调查,完善证据支撑,并于2026年1月26日决定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

2026年1月29日,本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当事人投标该项目期间高层管理人员、出资人等情况。

2026年2月5日,本机关再次向凉山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取了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及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TBID”格式投标文件和系统后台日志,并委托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对凉山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及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TBID”格式投标文件以及系统后台日志进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2026年2月11日,本机关向凉山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取了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及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四川省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

2026年2月25日,本机关分析汇总了凉山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州农业农村11.18》《州农业农村11.19》xlsx格式系统后台日志中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和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历次共同参与投标项目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

2026年3月19日,本机关收到《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神鉴[2026]电鉴字第69号)和《鉴定情况说明》。

至此,你单位甘洛县斯觉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串通投标案事实已查清。

经调查,甘洛县斯觉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招投标采用评定分离机制、固定价中标,项目业主为甘洛县农业农村局,开标时间为2024年6月22日,中标人为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为14308919.67元,合同金额为14308919.67元。

经查阅凉山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及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TBID”格式投标文件和系统后台日志,你单位于2024年6月12日16时32分报名参加甘洛县斯觉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投标,于2024年6月20日16时43分上传投标文件,你单位编制和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均为182.128.66.99,与该项目另一投标人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编制和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

你单位投标该项目期间办公场所位于西昌市东城街道***安置小区*栋*单元***、***号,据你单位和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陈述,由于投标期间位于西昌市东城街道***安置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装修,网络无法使用,在上传投标文件时,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编制人员杜*携带编制好的投标文件到的你单位办公室借用你单位的办公电脑上传了投标文件,致使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重复。

你单位和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均为182.128.66.99,证明IP地址182.128.66.99为你单位的办公网络互联网协议地址;你单位和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编制投标文件的IP地址也均为182.128.66.99,证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也在你单位办公场所,连接了你单位办公网络。你单位及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陈述和说明的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仅借用你单位办公电脑上传投标文件的情况,明显与你单位和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编制投标文件IP地址重复的事实不符。

经现场勘验你单位及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电脑,未发现与投标文件编制硬件信息吻合的电脑,据你单位陈述,由于2024年你单位转运了一批电脑设备到成都分公司,公司更换了一批电脑,所以不清楚编制该项目投标文件的电脑具体在哪里。据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陈述,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当时编制该项目投标文件的资料员可能是使用的私人笔记本电脑,不是使用的公司办公场所台式电脑,该资料员已于2024年离职,无法取得联系,所以无法提供编制该项目投标文件的电脑。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对编制投标文件电脑的陈述和说明前后不一致。

根据《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神鉴[2026]电鉴字第69号)和《鉴定情况说明》,你单位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编制投标文件CPU编号、IP地址等信息一致,上传该项目投标文件时的IP地址一致,该IP地址在该项目中仅被你单位和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在1天内先后使用,未见其他主体介入。同时,你单位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在多个项目投标中存在IP地址高频协同共现行为,共现率66.6%至80%,其协同强度远超公共网络环境下的合理偶然范围。经分析你单位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IP地址高频协同共现时间段,时间跨度从2023年10月8日至2024年6月21日,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装修合同》装修时间为2024年4月1日至7月31日,你单位陈述的因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装修,网络无法使用,借用你单位办公电脑和办公网络上传投标文件的解释明显与事实不符。同时,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仅提供了《房屋装修合同》,无法提供《房屋装修合同》所列订金及装修剩余款项支付凭证,不能完全证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装修真实性。分处不同办公场所的你单位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凉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引发<针对省委第三巡视组移交我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投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数据分析情况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共11页),证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传甘洛县斯觉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投标文件IP地址重复的事实;

2.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

3.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

4.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先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

5.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

6.《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4份(共15页),证明本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先,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会计主管吉*媛,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邓*开展询问工作,佐证当事人在该项目投标期间办公场所、办公网络、招投标文件编制、上传等投标过程以及无法提供办公场所装修费用支付凭证等情况;

7.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计主管吉*媛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人代表授权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

8.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员工邓*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

9.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斯觉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投标文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为同一项目同一标段投标人;

10.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共1页)、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共1页)、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以及佐证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资料员到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使用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网络上传投标文件的事实;

11.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共1页)、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共2页)、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佐证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资料员到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使用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网络上传投标文件的事实;

12.甘洛县斯觉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共103页),证明该项目招投标方式、开标时间等招投标事项;

1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人,中标金额为14308919.67元。

14.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甘洛县斯觉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合同金额为14308919.67元;

15.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斯觉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TBID”格式投标文件各1份,证明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设备的CPU编号、IP地址均一致的事实;

16.凉山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名称为《州农业农村11.19.xlsx》系统后台日志1份,证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传该项目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的事实;

17.房屋装修合同1份(共2页),佐证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装修时间;

18.《现场勘验笔录》2份(共4页),证明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办公场所电脑进行了现场核查,未发现与编制投标文件硬件信息吻合的电脑及当事人对无法提供编制投标文件电脑的陈述,证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编制投标文件电脑的陈述前后不一致。

19.《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共同出现频次分析统计》1份(共1页),证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与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多个项目招投标中IP地址高频协同共现,时间跨度从2023年10月8日至2024年6月21日,远超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装修合同》2024年4月1日至7月31日装修时间段,证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陈述的因办公室装修,网络无法使用,借用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电脑和办公网络上传投标文件的解释明显与事实不符;

20.《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神鉴[2026]电鉴字第69号)1份(共16页)、《鉴定情况说明》1份(共1页)、“检-2026-69-CD”光盘1张,证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与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投标文件CPU编号、IP地址等信息一致,上传该项目投标文件时的IP地址一致,该IP地址在该项目中仅被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和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天内先后使用,未见其他主体介入。同时,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与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多个项目投标中存在IP地址高频协同共现行为,共现率66.6%至80%,其协同强度远超公共网络环境下的合理偶然范围。证明在“甘洛县斯觉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中,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虽无直接硬件指纹雷同证据,但其存在的IP地址高频协同共现的行为,难以通过“公共网络偶然重合”予以合理解释。

上述证据及笔录均已由当事人或提供单位签字盖章予以认可。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依法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

由于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本机关于2026年4月15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凉农(招投标)罚告听〔2026〕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的申请听证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第九项“(九)严厉打击违法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采用投诉自己、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明等方式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对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经查实存在违法投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和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为同一项目投标人,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投标文件是两家公司参与项目投标竞争的核心机密,应当严防泄露。分处不同办公场所独立办公的你单位和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均使用你单位办公网络编制和上传投标文件的事实,明显有违一般诚信投标人所应有的基本审慎义务和招投标活动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均使用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网络编制、上传投标文件,且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对编制投标文件电脑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仅提供了《房屋装修合同》,无法提供房屋装修合同所列订金及装修剩余款项支付凭证,不能完全证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装修真实性;加之你单位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8日至2024年6月21日在多个项目投标中存在IP地址高频协同共现行为,共现率为66.6%至80%,其协同强度远超公共网络环境下的合理偶然范围,无法以办公场所装修借用网络上传投标文件予以合理解释,你单位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的事实,符合不同投标人由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之规定,本机关综合认定你单位与凉山州*安建设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之规定,应当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未中标单位凉山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处予罚款,即罚款柒万壹仟伍佰肆拾肆元陆角零分(¥71544.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