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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农(招投标)罚〔2026〕5-2号

来源:凉山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6-04-09 17:25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农(招投标)罚〔2026〕5-2号


当事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

住所:西昌市*****城*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件号码:513434***********9

2025年10月16日,本机关收到《凉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针对省委第三巡视组移交我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投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数据分析情况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显示在普格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施工一标段招投标中,你单位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传标书IP地址重复,均为171.215.32.56。

2025年10月23日,本机关分别对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资料员杨*,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进行了询问调查;一是分别制作《询问笔录》3份,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二是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该公司投标该项目期间《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变更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时任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登记通知书》复印件2份、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变更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变更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现任法定代表人付**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资料员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投标文件复印件1份。三是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澄清函》1份。

2025年10月24日,本机关对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投标文件制作、上传人员王*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王*向本机关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初步调查,你单位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重复属实,2025年10月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你单位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1日,本机关再次对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普格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施工一标招标公告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租用办公室内部协议复印件1份,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5年11月7日,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该公司以负责人陈*身份办理的宽带网络证明复印件1份、投标文件编制上传人员杨*劳务合同复印件1份、杨*部分工资发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份;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投标文件编制上传人员王*劳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王*部分工资发放收据复印件1份、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用房租金收据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5年11月19日,凉山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本机关提供了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TBID”格式投标文件和系统后台日志。
2025年12月11日,本机关对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TBID”格式投标文件硬件信息进行了比对。

2026年1月5日,本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了集体讨论。

2026年1月12日,因当事人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重复不是法定串通投标情形,本机关撤销立案。

2026年3月2日至3日,本机关在梳理归档已撤销立案的《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普格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施工一标段串通投标案》案件材料时,发现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投标文件》项目管理人员中安全员陈**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为同一人,两名当事人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除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重复外,可能还存在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事实,新发现的线索可能改变本机关撤销立案的处理结果,本机关于2026年3月4日重新立案。

2026年3月5日,本机关再次对陈**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2份。

2026年3月6日,本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该项目期间高层管理人员、出资人等情况。

2026年3月9日,本机关再次查阅了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取了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项目管理机构内容”、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陈**《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2026年3月10日,本机关对凉山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系统后台日志进行了分析。

至此,你单位普格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施工一标段串通投标案事实已查清。

经调查,普格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施工一标段招投标采用评定分离机制、固定价中标,项目业主为项目业主为普格县农业农村局,开标时间为2024年8月6日,中标人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为14739234.86元,合同金额为14739234.86元。

你单位于2024年7月22日8时54分报名参加普格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施工一标段招投标,于2024年8月5日12时46分上传投标文件,你单位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为171.215.32.56,与该项目中标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
投标该项目期间,你单位分租了由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租的西昌市*****城*栋*楼*号房屋其中1个房间作为办公用房,该房屋户主为田**,你们两家公司共同在此房屋内各自使用1间房间作为办公用房。该房屋网络由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以个人名义办理的家庭宽带业务,网络服务商为中国电信,你们2家公司均使用以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个人名义办理的家庭宽带连接互联网办公。

据你单位和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述,你单位该项目投标文件由你单位资料员王*使用专用电脑编制,连接个人手机热点上传;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投标文件由其单位资料员杨*使用其单位专用电脑连接办公场所网络编制、上传。

经分析凉山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你单位和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TBID”格式投标文件以及系统后台日志,你单位和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投标文件IP地址和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均为171.215.32.56,该IP地址在该项目中仅被2名当事人在1小时内先后使用,未见其他主体介入,具有显著排他性。同时,你单位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8月5日期间在多个项目投标中存在IP地址高频协同共现行为,共现率66.67%,其协同强度远超公共网络环境下的合理偶然范围,难以通过“公共网络偶然重合”予以合理解释,你单位表述的使用个人手机热点上传投标文件情况与事实不符。你单位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和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证明你单位和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使用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办理的家庭宽带连接互联网编制和上传投标文件。你单位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存在不同投标人从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的事实。

你单位提供的《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陈**(身份证号码513424**********0)为你单位人员,根据陈**本人《询问笔录》,陈**表述其为你单位行政人员,其本人清楚你单位投标该项目全过程,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授权陈**全权负责你单位普格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施工一标段中出现IP地址重复问题,陈**在《询问笔录》中详细表述了你单位该项目投标时间、投标文件制作人员、制作地点、使用电脑设备、网络、项目开标方式等你单位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证明陈**参与了你单位该项目投标活动。经查阅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投标文件项目管理机构内容,载明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陈**(身份证号码513424***********0),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川水安C202100****6)登记的企业名称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查阅投标文件中陈**《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均由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证明陈**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职人员,同时也参与了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投标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对陈**为其单位职工进行了确认。陈**作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职人员和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投标文件载明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代表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并详细表述了你单位投标该项目全过程的事实,证明你单位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凉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针对省委第三巡视组移交我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投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数据分析情况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份(共11页),证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传普格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施工一标段投标文件IP地址重复的事实;

2.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投标该项目期间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

3.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目前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

4.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

5.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投标该项目期间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

6.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付**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目前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

7.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

8.《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共3页),证明陈**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员,受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表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理该项目IP地址冲突事宜;

9.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投标文件制作、上传人员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

10.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投标文件制作、上传人员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

11.《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7份(共33页),证明本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陈**、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投标文件制作、上传人员杨*、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投标文件制作、上传人员王*开展询问工作,证明陈**本人受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委托,全权代表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受了本机关询问调查,陈**表述其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人员,其本人清楚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该项目全过程,并详细表述了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时间、投标文件制作人员、制作地点、使用电脑设备、网络、项目开标方式等该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证明陈**参与了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投标活动。佐证当事人在该项目投标期间办公场所、办公网络、招投标文件制作上传等投标过程情况;

12.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格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施工一标段《投标文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陈**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职人员,陈**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参与了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投标活动;

13.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资料员杨*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共1页),资料员杨*部分工资发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份(共3页),证明该项目投标期间杨*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料员的事实;

14.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资料员王*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共2页),资料员王*部分工资发放收据复印件2份(共1页),证明该项目投标期间王*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料员的事实;

15.《房屋租赁合同》1份(共2页)、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租用办公室内部协议》1份(共4页),证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租办公场所的事实;

16.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负责人陈*身份办理的宽带网络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办公场所宽带网络由陈*个人名义办理;

17.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澄清函》1份(共1页)、《情况说明》1份(共1页),佐证两家公司合租同一套住房办公,共同使用同一家庭宽带的事实;

18.《中标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人,中标金额为14739234.86元;

19.《施工合同》1份(共5页),证明该项目签约合同价为14739234.86元;

20.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TBID”格式投标文件各1份,证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编制IP地址一致,陈**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载明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在职人员的事实;

21.凉山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名称为《州农业农村11.19.xlsx》系统后台日志1份,证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传该项目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的事实;

22.《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共同出现频次分析统计》1份(共1页),证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8月5日期间在多个项目投标中存在IP地址高频协同共现行为,共现率66.67%,其协同强度远超公共网络环境下的合理偶然范围的事实。
上述证据及笔录均已由当事人或提供单位签字盖章予以认可。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依法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凉农(招投标)罚告听〔2026〕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的申请听证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申辩书》,本机关于2026年3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答复》,告知了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的事实、理由、依据。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第九项“(九)严厉打击违法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采用投诉自己、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明等方式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对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经查实存在违法投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编制IP地址和上传IP地址均一致,均使用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个人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以及你单位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事实,加之,你单位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8月5日期间在多个项目投标中存在IP地址高频协同共现行为,共现率66.67%,其协同强度远超公共网络环境下的合理偶然范围,难以通过“公共网络偶然重合”予以合理解释,符合不同投标人由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情形,明显有违一般诚信投标人所应有的基本审慎义务和招投标活动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之规定,本机关综合认定你单位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之规定,应当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处予罚款,即罚款柒万叁仟陆佰玖拾陆元壹角柒分(¥73696.17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