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解读
来源:凉山州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日期:2026-04-07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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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施行形成保护母亲河的硬行约束机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出台的背景意义
作为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没有可参考的先例,立法难度较大。在深入研究,充分把握流域立法的特点和长江特色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得以出台。
长江保护,法治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非常必要,非常及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写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长江保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如何形成保护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为保护长江水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规定了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等。对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砂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提出,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并规定开展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还提出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推动绿色发展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处,以法律武器保护母亲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八个亮点
1.树立绿色发展规矩
长江流域以全国 21%的面积,养育着全国40%的人口,承载着全国40%的经济总量。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资源透支比较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曾痛心地形容长江“病了,病得不轻了”,并指出长江流域发展可持续性面临的严峻挑战,是长江的主要“病灶”。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长江流域立下绿色发展规矩。
2.建立流域协调机制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长江流域全程6300多公里,涉及19个省区市,行经180万平方公里,意味着长江保护不能是一省一市的“家务活”,而需要流域上下“一盘棋”的共治共理,是一个全流域的系统工程。过去,长江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带来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的问题,久遭诟病。《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建立流域协调机制,将 “九龙治水”变为“一龙管江”,促进长江流域实现龙头龙身龙尾协调发展,真正成为中国经济新的支撑带。
3.强化政府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对政府责任要求最多的法律之一,共有 62 条有关政府的责任规定,占法律条文总数的 65%,体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综合性、跨界性和宏观性。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积累的生态环境治理经验来看,要想改善一个区域的生态环境,首先要加强政府环境责任,推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真正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起应尽的职责,其辖区内的各县(市、区)委、 政府就会亲自研究、部署并重视生态环境问题,从而会促进其辖区内的企业遵守环境保护的要求。
4.推进流域治理
推进长江流域休养生息是恢复和保持长江良好的自我修复、自我净化功能的根本措施,一方面需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停止过度的人为破坏活动;另一方面要遵循生态系统的自然科学规律,采取措施修复生态系统功能,使长江达到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为了推进长江流域休养生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做出了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禁止生产性捕捞和禁渔、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等规定。
5.加强长江资源保护
过去几十年粗放式的发展使长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 据农业农村部统计,长江流域濒危鱼类物种达到92种,濒危物种接近 300 种。有“水中大熊猫”之称的白鳍豚 2007 年被宣布功能性灭绝,有长江生态“活化石”之谓的长江江豚2017年数量仅存1012头,本世纪初长江鲟野生种群基本绝迹,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一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急剧下降、栖息地和生物群落遭到破坏。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资源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做出了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重点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等规定。
6.完善污染防治措施
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于水污染防治有较为详细的制度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的基础上,针对长江水污染的特点,增加了控制总磷排放总量、加强对固废的监管、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环境风险隐患调查评估、严格危化品运输的管控、加快搬迁改造重点地区危化品企业六项要求。
7.推行生态保护补偿
在长江保护工作中,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上游水源涵养地等区域,往往要为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定经济利益牺牲。推行生态保护补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机制,有利于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在保护者和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公平分配,上下游之间通过补偿方与被补偿方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共享机制,促进环境福祉的共享,真正形成全流域发展合力,从而推进长江经济带的高质量发展。
8.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未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规定,例如,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的,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的,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等等。《长江法》第九十三条要求,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